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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郡伯三件套(第1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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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马刺”接过之后,奥兰再转给身后的骑士南丁帮忙收着。

“郡伯”跟“伯爵”有些相似,郡伯可称作伯爵,但又全不然相通。

因为“不列颠的郡伯”,有战时以自己意志统领全郡的权力。

起源于罗马时代传承下来的“方伯”爵位。

许多状况下,就连王国律法都可以不遵守。

这一次的三问三答,多了最后一善“友情”。

因为贵族与人交际,不可小气,要经常无私帮助别人。

奥兰七善条令说完,教士孔尼递过来一份“银马刺”。

说是银马刺,但怎么可能用真银。

奥兰摸在手上接过,非常笨重,显示也只是装饰用的,大概是把铜或者铁块镀上一层银白色颜料。

而法兰克的伯爵,在查理曼“君主全书”规范下,备受王国法甚至帝国法的制约。

跟随查理曼打下帝国的方伯,有好几位方伯的统治区域甚至超过公爵。

大帝担心手下方伯权势过重,危及皇权,便开始将方伯权力加以分割,移交亲信,宣布全国方伯统一改称伯爵,过强不好铲除的方伯便升格为公爵,重新设定势力范围。

并让每位伯爵的辖区仅限一郡之内,严控设定区域法理,使贵族与君主有极其明确的主从关系。

当然也有些伯爵兼领二郡三郡,但这样一来,影响到其他公爵或者国王继承人的法理地盘,使这几十年来,查理曼帝国内部分裂出的几个国家,一直发生小规模的法理回归战争。

“马刺”是骑士用来控制跨下战马速度之物。

郡伯作为高等贵族,骑士就等于自己的马匹。

这是昭显奥兰作为这一区域统治者的神圣权利。

表示他是领内所有骑士跟男爵的保护人及监护人,同时对王国其他领地的骑士跟男爵,有一种训斥权。

比如爱丁堡的骑士在耶苇郡犯罪,被奥兰看到了,他虽没有管辖权,但有出言训斥的不成文权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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