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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统三年九月二十三,随着最后一位突厥部将康鞘利向李钦递上降表,震惊天下的巨鹿之战至此落下帷幕。
接着李钦与窦建德会于界桥,申定界桥之约,窦建德倾心归附李钦。
之后,李钦南返江宁,下令迁都洛阳,以坐镇中原而号令四方,同时进行恩科考试,以科举招揽四方遗才。
随着天下的一统,李钦麾下的大臣得到了极大的补充,旁的不说,只说李世民天策府中的那些在后世担当宰相的人才李钦便一个不拉的收入麾下。
一番学习,一番补充,这些年纪尚轻,心中还有建功立业之思的俊杰,在一番羞答答的思索之后,融入李钦朝堂之中,并凭借着自身的聪慧在朝堂上崭露头角。
由于大量英才的加入,李钦原本谋划的一系列变革也随之展开。
在朝廷编制上,李钦正式确定了帝王之下,三权分立,政务归政事堂,监察归大理寺,立法权归元老院的决定。
政事堂下设一司九部:巡捕司、财务部、工业部、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医疗部、国土部、外交部、商业部,分管缉捕、财政、工业、农业、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国土资源、外交事宜、商贸往来等事务;
而法律的执行,案件的审理则归于大理寺,大理寺之下于各州郡设立级别不等的巡按法庭,以此审理案件;
至于元老院则拥有最大的最大的立法权。就名义而言,元老院甚至可以决定皇帝的废立,而元老院成员则有大宗师级的高手,皇帝册封的贵族,各州郡推选的议员,各行各业的贤达人士联合组成——在宪法中元老院具有和皇帝相当的权利。
当然,这样的权利也是以后事情,至于眼下开国之君李钦还在着,元老院也只能秉持皇帝的意思战战兢兢的执行相应的方略,确定帝国各项法规。
大吴是一个讲规矩的国家,统一之后的大吴元老院除了对渐渐完善的法令进行一番修改,令其拥有更强的适应性以便于在天下通行之外,便是制定各项具有一定时效性的法令:
《宅地法》——鼓励百姓移民边疆,规定凡是在指定州郡定居的百姓都可以用十文钱的低价购买一亩土地。
李钦真切的知道“有民斯有土”,若是汉家子民的数量在一个地区不占多数,那这个地区必然会被外族所夺取。
李钦不欲强行移民实边,所以就让元老院设立《宅地法》以吸引那些想要发达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