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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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www.Pinwenba.com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