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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规定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行为是广告违法行为。包括三个方面即违反广告准则的行为、违反广告活动管理的行为和广告侵权行为。对广告违法行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依照《广告法》规定,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罚款、没收广告费用或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并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者追究民事责任。广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广告行政责任
广告行政责任是指负有广告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广告行政法规对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
广告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有:(1)广告主体资格欠缺。是指广告欠缺人必须具备的制作和传播广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广告经营者无照经营广告业务。(2)广告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制作发布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广告,制作发布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广告等。(3)广告以各种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与消费者。例如,未经公民个人或单位许可,擅自利用其姓名、肖像或名称等刊发商品广告。(4)广告经营证明不全或无证明。例如,没有卫生机关证明而刊发医药食品类广告。(5)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制作发布贬低同类产品的广告。(6)违反市政管理机关和广告管理机关的规定而设置、张贴户外广告。例如,在政府机关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上设置、张贴广告等。
对违法广告人的行政处分,主要是追究广告人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在对这些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以惩戒他们在广告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上处罚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在广告人承担行政处罚的同时一并适用。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规定,由工商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等处罚。
当事人对广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广告民事责任
广告当事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发布了违法广告,所必须承担的一种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是广告的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3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