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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价格体系是由定价主体、价格形式及价格形式之间的关系等三个基本因素组成的经济体系。统一的市场价格体系包括如下具体内容:
(一)定价主体
在统一的市场价格体系中,将有两类定价主体:一是国家(政府);二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要建立统一的市场价格体系,国家定价的范围要被限定,企业享有产品和劳务的定价权,国家主要是控制价格总水平,而不是对具体产品的价格进行控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将成为主要的定价主体。
(二)价格形式
价格形式是价格法确认的各类商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表现方式,是生产经营者制定价格的法律依据,是整个价格体系的核心。
《价格法》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划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基本价格形式。在这三种形式中,市场调节价是主要的,凡适于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不适于在竞争中形成价格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项目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对此,《价格法》第3条第1款明确指出:“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1.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其定价主体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市场调节价是我国现行价格的主要形式。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是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场调节价的确定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这是因为,价格虽然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但在实际上价值是很难准确测定的,只能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确定市场价格,才能使价格大体反映价值,同时也反映供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