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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德卡本特答应,在其势力范围内保证明国商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并在海上尽可能保护明国商人,给予其与荷兰商人相同的权力。大明也将保证荷兰商人在明国海域内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荷兰商人的正当要求予以帮助。
第五,为了增进双方的信任与了解,德卡本特认可大明提出的裁判权的合理要求,但此仅限于南洋地区,且针对除荷兰人以外的第三方。如果明人与荷兰人发生冲突时,将由荷兰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并将结果会知明国官员。
第六,大明放弃对荷兰的赔款要求。但为了增进荷兰与大明的友谊,荷兰国将传授相应的造船技巧,帮助大明在厦门建立一座最先进的大型船厂,主要用作建造商船之用。并且,荷兰会帮助大明招募一批合格的荷兰造船技师,供船厂建造完毕后使用。
谈判的结果,双方都很满意,在鞭炮声中,董宣武和德卡本特各自代表大明和荷兰,在和议书上签署下自己的名字。
这份和议书,在当时来看,只双方相互保障彼此利益的一小步,但从更长远的时间来看,却是大明重新迈向海洋强国的一大步。
在董宣武与荷兰谈判期间,经过朝廷多番讨论,董宣武提出的建立大明南洋水师的建议,朝廷终于批准了。并且朝廷拨出了两白万两银子,任命董宣武为南洋水师总督,全权负责南洋水师筹办事宜,统一管理原浙江、福建、广州水师。
这个建议之所以能够批准,一方面是因为大明复兴会的坚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魏党、东林党的群臣目光狭隘,思维仍然停留在陆地上,没有看到海洋广阔前景。只注意陆军,并不将水师太放在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