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章 新法的严苛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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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想掌控超二十亩地者,可向农部申请承包更多耕地。
而自今日前所拥有超过二十亩地者可使用10年,期间超出耕地需按三十税一缴税。十年之后上缴朝廷,上缴者往后可以优先承包耕地。
若是遭遇天灾,黔首可缓至第二年交齐所欠赋税。
自今日起,成立农部,百姓若有多余粮食可以以市价价格卖自各地农部,但卖粮食的收入需上交一定赋税(这个赋税比较低)
若有百姓需要售卖给商贾,则需要在农部的见证下进行交易,交易所得亦需上交百分二十作为收入赋税。。。。。。。
自今日起,取消商贾三十税一的轻赋税,改为最低十税赋一。
任何商贾在买卖前后都需到各地管辖税部登记,缴纳相关税收,若是发现有人无依税法登记者,皆按违反税法统计,按十税赋五罚缴纳税收。
商业税收如下:
收益1000秦半两皆按十税赋一缴税。
收益1000秦半两至2000秦半两缴税需按十税赋二缴税。
收益2000秦半两至5000秦半两按十税赋三缴税。
收益5000秦半两秦半两按十税赋四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