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章 恐怖的精神病鉴定过程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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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聊天之后,林默又一次查看了鉴定文件。
罪犯名为蒋五,年龄19岁,精神分裂患者v级患者。
最重要的一个点,也是判决的关键节点,他在实施犯罪,也就是杀人的时候行为不受自己控制,也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
法律上评判无刑事责任的标准是:“精神病患者在无法识别或无法控制自身行为的状态下,若其行动导致了不良后果,且这一状况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定得以确认,则他们在此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江法官判决他无刑事责任的关键点。
鉴定机构也从医学标准上证实了他:“他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非缓解或间歇期,行为由精神病导致。”
心理学标准上证实了他:“行为人因精神病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林默想要从鉴定机构入手,看看是不是鉴定机构有问题。
但是看了鉴定机构无比严苛非人的鉴定过程,林默就知道,鉴定机构是站在检方这一边的。
他们也是努力的想要证实蒋五是在假装精神病,想要逃离法律审判。
鉴定书中写下了这些情节:“蒋五在发病期间,不仅吞食了自己的粪便,还吞食了鉴定人员刻意放置的20斤粪便。”
“血腥的生吞老鼠,蜈蚣,蟑螂”
“暴力轰击病房的钢门,直至拳头粉碎性骨折,表情依旧暴虐,丧失痛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