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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鹤惠之辅遭到控告一个月后,案件仍在审理中。这时玖村武二却掐死了“柳月”的女服务生须美子,并主动去警局自首。犯案地点是他们租来幽会的某民宅二楼。事情发生在白天,玖村武二脸色苍白地如此自白道:
“我和须美子长年来一直保持男女关系。基于我的职业,我不想让任何人发现这件事,所以将这段关系维持得极为隐秘,谁也没发觉,大鹤老师当然也不知情。我们俩情投意合,这一点我不认为有什么错,也没必要考虑职业因素,这是任何人都有可能做的事。我既然也是一介普通人,就算做这种事我也觉得没什么不对。只是我运气不好,导致事情演变至此,才会毁了一切。我完全没想到大鹤老师会对须美子做出那种事,我的确很惊讶。起先,当我从须美子的口中听说时,我简直不敢相信,确定那是事实以后,我很生大鹤老师的气,气得浑身发抖。现在回想起来,错就错在这里。当时我应该更冷静才对,须美子看到我那么震惊似乎吓到了。换言之,她以为我不爱她了。须美子是这么对我说的:‘我自认没有背叛你,所以才会坦白告诉你,大鹤老师是你的恩师,只要我不说,这件事或许也就这么不了了之了。可是,这样我会良心不安,我很痛苦。最后我还是觉得与其背叛你,还不如把一切告诉你,所以才鼓起勇气说出来,可你却露出那种眼神。’她说要本着自己的良心控告大鹤老师,我大吃一惊连忙制止她,我不能让她那么做。我劝她说:‘那是横祸,我对你是不会变心的。但大鹤老师是我的恩师,我不能让他因此留下不良记录。’可须美子是个倔犟的女人,事情一旦说出口就再无回旋余地。她说她无法忍受我怀疑她对大鹤老师有意思。我说我根本没有怀疑她,但她还是不相信。她有时候就是那么歇斯底里又固执。最后,她终于还是公开控告了。后来我又跟她见过好多次面,每次都逼她撤回控诉,可她还是不肯答应。仔细一想,她的话也有道理。她说:‘大鹤老师如果肯承认他的劣行也就算了,但他的辩驳全是谎言,被他说得只有他一个人是好人,我反倒成了淫妇。居然说我诱惑老师,这种卑鄙的辩词真让人受不了,谁会看上那种老色鬼啊!虽然你叫我撤回控诉,可是这样叫我怎么甘心?’我安抚她说:‘这么说也许没错,但对方是我的恩师,这样子我会很为难。反正我已经不在意了,你也就别再追究了吧。’但她依旧不肯点头。最后,她甚至开始无理取闹地质问我,问我是不是把老师看得比她还重要。每次我们都吵得不欢而散。后来,法庭那边好像要开始开庭审理了,我心想不能这样放任不管,便开始把话说得比较强硬。因为不管怎样,大鹤老师终究是我的恩师,所以我绝不能让这么丢脸的官司闹下去,我真的很努力地劝她和解。那天,我也是抱着非阻止她不可的决心去她家的,可须美子还是说什么都不肯答应。但那天的我跟平时不同,我是铁了心才来的,我很强硬,甚至抓着她的肩膀猛摇,叫她一定要听话,不停反问她:‘难道不听我的话了吗?’结果她竟然柳眉倒竖地狠狠朝我撞来。我忍不住勃然大怒,手上也不知不觉用上了力。我不记得当时我把手放在哪里了,总之,我们缠斗了很久,最后我发现她软趴趴地倒下去了。起先还以为她是心软了,在倒地大哭,可她一声不吭、动也不动,我这才发现出了大事。我使出全力摇晃她的身体,但她毫无反应,我这才发现,须美子死了……”
玖村武二被移送至地检署。两个月后,案子开庭审理,他站上法庭。据熟人旁听所说,法庭上的玖村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憔悴,只是一脸茫然。
检察官以伤害致死罪起诉玖村武二。检察官是个中年人,他的论述如下:
本案虽以伤害致死罪起诉,但还有很多疑点。起先,我判断被告的陈述是真的。被告身为大学教授,无论就智商水平,还是社会地位,都无法与一般被告人等同视之。我相信被告的人格,同时从被告的供词中找不出不自然之处。根据他的供词进行调查后,一切都与他的自白吻合。换言之,我认定,被告的供述可信度很高。不过,他和被害者须美子之间的对话是否真如他所言,没有第三者可以证明,死人不会说话,因此只能听信被告单方面的自白。关于这点,我本来也觉得大致可信,听起来合情合理。此外,在调查过被告和大鹤惠之辅的关系后,我发现被告把大鹤教授视为恩师,且情深意重。大鹤惠之辅刚被解除公职放逐令,被告就设法将他调回现在的大学任教,还经常邀请他到家里热情款待,借书给他,对恩师可说是仁至义尽。此点向大鹤惠之辅求证后,他本人也深表感谢,周遭的亲友也都同意这一点。因此,那时我以为,被告宣称频频催促被害者须美子,要求她尽快撤销对恩师的控诉一说应该值得相信。我为什么不用现在式的‘以为’,而用了过去式呢?因为被告的自白虽然合情合理,旁证也足以证明他的说词,但后来还是出现了疑点。那件控告大鹤惠之辅的案子,由于原告须美子已死,不能再进行审理,所以究竟谁说的是真相,恐怕将永远石沉大海。在此虽不便任意推测,但那起控告事件是研判本案时不可忽略的旁证。我指的不只是被告与死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为了要不要撤诉而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失手杀死被害者’这一点。我认为本案的发生与那起控告或许有某种因果关系。因此我试着调查了一下,须美子控告大鹤惠之辅实施强暴的×月×日晚,被告的行动。根据我的调查,当晚被告于十点左右离家,前往银座某酒吧玩乐。据被告的妻子表示,被告出门前一直坐立不安、极为烦躁。他在银座连逛了三家酒吧,午夜一点前往新宿,又逛了两家以后,三点左右才回家。我向这五家酒吧打听,店方都说被告是初次上门的客人,而且酒喝得很凶,甚至还在一家酒吧与其他客人发生争执。引用酒吧女招待的说法,‘被告看起来好像在借酒浇愁’。被告搭出租车回家时已凌晨三点,当时他已经烂醉到无法走路的地步,是在妻子的搀扶下才跌跌撞撞回到屋内就寝的。我向被告询问此事,被告虽答称不记得了,但我认为应可视为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