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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本身不正当,也即实体不正当,即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2.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也即程序不正当,即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sup><a id="noteref_5" href="#footnote_5">[5]</a></sup>
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为主体是自然人,如果是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成立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总之,只要在法律中有操作空间,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予以方便,这都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如果在法律中没有任何操作空间,则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8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又如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8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在这两个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都有存在操作空间的,上线不代表一定会被录取,所以属于不正当利益。但如果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3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这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操作空间,所以属于正当利益。
犯罪构成
免责事由和从宽条款
根据司法解释,行贿罪和受贿罪一样,入罪标准一般也是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当然如果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或者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等等恶劣情节,行贿1万也可以构成犯罪。
行贿罪的法条表述中有三种行贿情形。第一款是普通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款是经济行贿罪,正好对应单纯受贿(经济受贿),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回扣、手续费;第三款是消极条款,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被认为既是行贿罪的提示性规定,也是例外规定。首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身就不构成普通行贿罪;其次,在经济往来中,给予财物不需要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就可以构成行贿。所以,第三款主要是为了填补经济行贿中的特殊情形,如果在经济往来中被勒索,又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不构成行贿罪。
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增加了罚金刑。同时对从宽处罚情节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想一想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张三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录取自己的女儿。遭到刘某婉拒后,张三又找到刘某的妻子,其妻子私自把钱收下了。张三是否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a href="#noteref_5">[5]</a>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