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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关键在于,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如果领导说送肾就给你提拔,你会同意吗?估计很少会有人同意,所以这种欺骗就不属于实质性欺骗,张三的同意有效,领导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三想当处长,找了一个老领导,给领导送了50万,领导把钱扔了,说:“我还缺钱吗?如果你真的想感谢我,可以送一个肾给我。”张三无奈把肾送给了领导,但领导收了肾之后,并没有帮张三解决职务。领导欺骗了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同理,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价格的欺骗也并非实质性欺骗。同样的商品,张三卖给李四1万,卖给王五10万,这也并不属于对王五的欺骗,而是商业交往中一种可以允许的行为。所以,何某欺骗王某肾脏卖了2.2万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欺骗,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一种欺骗按照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能够高概率地让他人处分利益,这种欺骗一般就属于实质性欺骗,进而导致同意无效。但是,是否属于实质性欺骗还必须同时考虑伦理规范的需要。
自律的自由
我们知道欺骗导致同意无效,但这种对价格的欺骗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欺骗吗?
多年之后,记者采访王某,王某追悔莫及,但是世上并没有后悔药,他已经成了重度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