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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其实是在各种利益中寻找平衡。法院最后认为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有三种法定从宽情节;一是防卫过当;二是自首情节,三是抑郁症患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最后决定免于刑事处罚。
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邓玉娇案发生在娱乐城的休息室,旁边有很多人在场。也就是说从一般人的立场来看,邓玉娇并没有遭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邓贵大的行为当然可恶,但他更多是一种调戏妇女的行为,把他打死就有点过了。
正当防卫是一种私力救济。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制,紧急状态下才可能行使有限的私力救济,所谓“紧急状态无法律”。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因此该制度对于防卫人不能太过苛求,应当有利于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犯罪做斗争。
本案一经媒体报道,民众纷纷站在邓玉娇这一边。法院最后认为邓玉娇成立故意伤害罪,不属于正当防卫。你认同法院的判决吗?
当然,任何暴力都必须适度,否则就可能造成更大之“恶”。因此,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要具备紧迫性和适度性两个基本要素。
黄德智对此极为不满,紧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闻声赶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与黄德智一起纠缠、辱骂邓玉娇,拿出一沓人民币向邓玉娇炫耀并扇击其面部和肩部。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黄德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sup><a id="noteref_6" href="#footnote_6">[6]</a></sup>
何谓紧迫性?只有对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可能性才具备紧迫性。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开始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镇上的“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黄德智进入5号包房,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并摆脱黄的拉扯,走出该包房,与服务员唐芹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
在司法实践中,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通常可以表现为这样几种形式:不法侵害人已达到了侵害的目的;侵害人失去了侵害能力;侵害人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侵害人向防卫人(或被害人)告饶;侵害人已被抓获。当这些形式之一出现时,就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应再实行正当防卫行为。
另外一件非常经典的案件,是2009年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的邓玉娇案。
那么,如何判断“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紧迫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