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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依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而使合伙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是与合伙企业解散密切联系的结束合伙企业的一个法定程序。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清算,只有在清算结束后,合伙企业才能真正终止合伙关系,终止其活动。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清算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确定清算人
清算人是指负责企业清算事务的人。清算人的产生分为三种情况: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所有者,全体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作出最后的安排。在合伙企业解散时,由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能够使合伙企业的清算比较全面、客观、公正,避免个别合伙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2.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此类清算人的产生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第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第三,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作出指定或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