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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此类清算人的产生也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第一,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第二,在法定期间内合伙人未确定清算人;第三,由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二)清算人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违反法律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清算的通知与公告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是合伙企业清算的必要程序,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定事项。依照《合伙企业法》第88条的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四)财产清偿顺序
财产的分配是清算的核心部分,也是关系到各方利益的焦点。《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债务;(5)剩余财产依本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分配给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