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类精神自律的历史建构——儒家道德观念和现代道德建设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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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的话语系统中,伦理思想或伦理是对道德现象进行理论反思的产物,是一种道德哲学,而道德则是指人们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中表现为善恶对立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www.Pinwenba.com
一般说来,伦理学包括对道德系列规范进行理论论证和阐释,这是属于规范伦理学的部分。
由于这是儒学伦理思想中最关注、最主要的内容,故我们单列专章进行讨论,同时应该指出的是,在儒学文化中,伦理和道德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在儒家看来,伦理是人伦关系的次序、条理和道理,它和天地宇宙的法则一样是客观的、不以人们意识为转移的,而道德则是人们对人伦关系的道理、法则的认识和觉悟,并使之成为自己的行为习惯和方式,它是对客观的“道”有所得的结果,即所谓“德者,得也,内得于己,外得于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伦理是道德的客观化,或者说是客观化的道德;而道德则是伦理的主体内化,或者说是伦理的主观化、个体化。同时在儒家这里,伦理是以人伦关系为对象的,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等,尽管在这种关系之中各有其主次之分,但儒家强调处于这种关系中的道德义务是双向的,各有各的道德要求,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妇听、兄友弟悌、朋友有信等等。而道德则是以处于各种人伦关系中的某一方面为主体的,是对这种单一主体的道德要求,如忠之对臣、孝之于子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伦理是道德的综合,道德是伦理的分述。一种人伦关系的范型,从客观方面和总体方面说,是伦理规范;从主观方面即人伦关系中各方的角度说,则是道德规范。正是由于这种区分,儒家建构了极其庞杂、严密而系统的道德规范体系。概而论之,这套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两个系列:一是维持各种人伦关系所直接需要的道德,其归属次序依人伦关系而定;二是与人伦关系的调节有着间接的联系,而为理想人格的构成所需要的道德,其系统由人格品德构成中的主次而定。这两个系列有着密切的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则是前者的完成;前者蕴涵了后者的萌芽,而后者作为前者的完善形成,不但囊括了前者,而且是对其极大的发挥和超越。鉴于前者主要讲的是封建社会人伦关系所要求的道德,如与“三纲”、“五伦”相适应的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间的九种道德规范,它们集中地体现了儒家道德观念的封建意识形态性,虽然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成分,但糟粕者极多。因此,本章将主要检讨的是后者。后者作为儒家为其理想人格所提出的行为范式,它集中地体现了中华民族对“人类精神自律”的一种历史建构。在这里,儒家学说从性善的人性假设出发,以和谐为价值理念,为实现君子、豪杰和圣贤的理想人格,建构了一套以仁、义、礼、智、信为基本原则的道德规范体系。尽管这套道德规范体系从根本上也是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服务的,但其中体现了人生一般、社会一般的基本行为规范,为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留下了丰富的道德精神财富,仍然可供我们批判借鉴,以时代精神予以改造,使之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服务。
第一节 儒家的道德基本原则
儒家注重人道,入世为用,构建了自己的道德规范体系。其中体现儒家伦理的基本精神,支撑整个规范体系,适应社会历史需求的道德基本原则是历代儒家学者孜孜以求的产物。儒学创始人孔子就开始了这种探求,他建立仁学体系,“仁”被认为是道德的最高原则,除此以外,他还提出了归属于“仁”的其他道德规范和范畴。“仁”包含“恭”、“宽”、“信”、“敏”、“惠”诸德。《论语》中说,“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论语·阳货》);仁包含“智”:“择不处仁,焉得知”(《论语·里仁》);包含“勇”:“仁者必有勇”(《论语·宪问》);包含“忠”和“敬”:“樊迟问仁。子曰:‘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仁还包含有“刚”、“毅”、“木”、“讷”等德性。可见,仁是一个兼包诸德的总的道德原则,无怪乎《庄子·缮性》曰:“德无不容,仁也。”宋儒陈淳也说:“孔门教人,求仁为大。
只专言仁,以仁含万善,能仁则万言在其中矣。”仁为全德之名,孔子几乎提出了儒家道德学说的基本范畴和原则规范,不过他除了着重论述德目与“忠”、“孝”之间的联系外,并未说明诸规范间的内在联系和明确它们的序列关系。随后的孟子从这诸多的德目中间抽象和概括出最基本的四个德目:仁、义、礼、智,并将四者植根于人心中。他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荀子虽反对孟子的主张,强调礼为“道德之极”,但也以仁、义、礼并举,且未提出独立的道德规范序列。汉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定儒为尊,也使儒家的道德原则固定成型,他把被孟子忽略了的但孔子已提出的“信”补入,构成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与“三纲”一起确立了儒家道德规范体系。此后的儒家学者大都是对这些原则的确证和阐释。韩愈在《原性》中称:“性也者,与生俱生也……其所以为性者五:曰仁,曰礼,曰信,曰义,曰智。”程颐也说:“自性而行皆善也,圣人因其善也,则为仁义礼智信以名之,以其施之不同也,故为五者以别之,合而言之皆道,别而言之亦皆道也。”(《河南程氏遗书》)朱熹在论性善时也说:“性是太极浑然之体,本不可以名字言;但其中含具万理,而纲领之大者有四,故命之曰仁义礼智。”(《朱熹集·答陈器之》)所谓纲领者,原则之谓也。其实,宋元明清的主要思想家们,无论是程朱,还是陆王,甚或王夫之、戴震等,都肯定仁、义、礼、智、信为基本的道德原则。这五者可说是贯穿了不同时代、不同流派的儒家学者理论体系的一根红线,它们是道德理论的基本范畴、道德规范的基本准则和道德修养的衡量标准,因此,对仁、义、礼、智、信的辨析是我们认识和把握儒家伦理体系的核心和关键。
一、仁:处理人际关系的情感基础
仁在儒家伦理思想中是一个含义极其丰富的概念,其内容有广狭之分。广义的仁是一个全德之辞,几乎可以概括所有的德目;狭义的仁即五常之一,主要是以人与人之间相亲相爱的道德情感为主要内涵的道德规范。就这一层含义而言,它是人们处理人际关系使之符合道德要求的情感基础。
1.仁者爱人
从字源学上看,仁字从人从二,指人与人之间相依相耦,独则无耦,耦则无亲。可以说,仁是由人本身引申出来的行为原则,它要求人们以人为人,相亲相爱,反映了人对自身的觉醒,对人类的本质的理解,具有浓厚的人道精神。孔子首先对仁作了全面、深入的阐述,建立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故孔子的学说,后来被称为“仁学”。
仁者爱人的精义是在人际交往中注重人的价值,把别人也当作与自己同类的人来看待,表现出一种人本主义倾向。儒家学者虽未彻底否定鬼神的存在,但他们对世间事务的重视却远远重于对鬼神的关注,对人生价值的展现高于对灵魂有无的探究,这种人本观念使其在对待鬼神的问题上采取了理智的态度,因而中国古代虽然也讲神道设教,但宗教思想一直未能像西方那样成为人们精神的主导支柱和社会的统治思想。
儒家的仁爱是从家庭血缘亲情中直接引申出来的。任何人一生下来首先遇到的是家庭中的父母兄弟关系,处于亲人的爱抚之中,并逐渐萌生对亲人深深的依恋、情爱。因此,家庭中的亲爱,是人最早形成的爱心。孔子弟子有若即把孝敬父母、尊敬兄长作为仁的根本、基础:
“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后来的儒家也以亲亲敬长解释仁的基本含义。一个人只有首先爱自己的亲人,才会去爱他人。仁者爱人最深厚的根源即是家庭血缘的亲情之爱,离开了亲情之爱,仁者爱人就成为无根之萍、无本之木。亲情之爱孕育了对他人的爱心,爱人就是爱亲之心的外展与扩充,即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仁者爱人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一般原则,又不限于宗法血缘道德的范畴,而是要求人以仁爱之心对待一切人,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相亲相爱的和谐的人际关系。孟子通过对人性的深刻反思,认为仁是人的本性之中所固有的一种内在情感——恻隐之心或曰不忍人之心,用现代语说,即人所固有的同情心。他说:“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孟子·公孙丑上》)恻隐之心即仁之萌芽,同情心这种内在的道德情感就是仁爱的心理依据和主要内容。宋儒将仁由爱人推衍仁民爱物,便将仁进一步抽象为天地生生之德,视为宇宙万物生存、发展的基础。
但是,儒家讲仁爱,并不赞同无差别、无原则地爱一切人,而坚持爱人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孔子说:“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好恶的标准即礼。爱人是对人性和人的生命的价值的积极肯定,而不是对其消极价值的容忍。爱人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康的和谐的人际关系,而不是追求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爱憎分明,是儒家仁爱的一个显著特点。
“君子之爱人也以德,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礼记·檀弓上》)。以仁调节人际关系,必须爱人以德,爱人以道。一方面要以道德之心爱人;另一方面爱人必须符合道德、维护道德。爱人须是仁爱、德爱,不能是私爱、偏爱、溺爱,更不能容忍恶行、姑息养奸。
2.为仁之方
仁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情感,爱人则是这种情感的外显,它必须通过现实的行为表现出来。因而,通过什么方式、怎样去爱人,就成为仁德的具体行为规范。儒家提出的行为模式是取譬于己,推及于人,也就是经过后儒大肆渲染的、孔子提出的“忠恕”之道。
关于忠恕的含义,南宋朱熹解释说:“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论语集注》卷二)就是说,在以仁调节人际关系时,一方面,对人应尽心尽力,奉献自己的全部爱心;另一方面,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不苛求于人,它们是以仁推己及人的两个方面。
忠属于积极的方面。孔子说:“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作为“为仁之方”的行为模式,即自己所追求的、希望得到的东西,应当积极使别人也同样得到。譬如,自己求饱,须知人之饥而使人得饱;自己求温,须知人之寒而使人得温;自己求逸,须知人之劳而使人安逸。“君子己善,亦乐人之善也;己能,亦乐人之能也”(《大戴礼记·曾子立事》)。
恕是推己及人的消极方面。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中庸》曰:“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大学》说得更加具体:“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絜矩之道。”概而言之,当你的行为可能给他人带来影响时,必须考虑它的后果是否能为他人接受。在此,行为主体不必抽绎天理,不必澄清良知,不必卜问神灵,也不必求证他人,标准就在主体自身,自我的利益需要即是行为的准则。不过,儒家以自我为中心不是为了满足自己,而是去理解别人。
可见,推己及人即是自己内在的仁爱之情推衍于外,其行为模式是以行为主体为原点、核心,以行为主体自身的利益和需要推断他人的利益和需要,进而以此为行为取舍的标准,凡属自己所需要、追求的,同时也要努力去满足他人;凡属自己厌恶的、否定的,就一定不能施于别人。忠恕、絜矩即以身为度,以己量人。这是一种以己为本位的行为模式,但它不同于个人本位,在此模式中,己只是行为的出发点、标准,而绝不是目的,行为的目的是利他的,不是利己的。
推己及人隐含着一个逻辑的理论前提,即人与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善良的本性。圣人与我同类,仁义礼智之性、喜怒哀乐之情乃人人同具,后儒推衍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肯定这一理论前提,才能够进行有效的推度。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本性,只有各自特殊的利益,上述推己及人的行为模式就是不道德的、不能为他人所接受的。
显而易见,推己及人的行为模式涉及到个别与一般,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儒家肯定人人具有共同的类本性,这是一般性与普遍性,但又不能不承认任何现实的个人都具有个别性与特殊性。由此不难得出一个结论,推及于人者只能是个人利益和需要中的一般、普遍的东西,而不能是个别的、特殊的内容。王夫之曾十分深刻地揭示过这一点,他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仁者性命得正后功用广大事。若说恕处,只在己所不欲上推。盖己所不欲,凡百皆不可施于人,即饮食男女,亦须准己之情以待人。若己所欲者,则其不能推与夫不可推、不当推者多矣。”(《读四书大全说》卷二)自己所否定的不能强加于人,施于他人者必须为自己所肯定。然而,这只是推己及人的行为模式,它还内涵着一个道德的标准。任何人都不能仅仅凭自己的好恶为标准调节人际关系,不能不加分析地以个人利益为待人处事的准则。个人的需要和利益,它本身还有一个合理性问题,“其不能推与夫不可推、不当推者多矣”。能不能、可不可、当不当的尺度就是道德。离开了道德(义)的准则,以己之好恶推及人,不仅不能利人,适足以害人。因此,儒家提倡仁者爱人,特别强调爱人以道、爱之以德,推己及人,也须以道德之心推之。正己然后能推人。
3.为仁由己
仁作为行为规范,要求以爱心去维系、调节人际关系,其行为模式或者说爱人的方式就是推己及人。推己的要求是推其仁爱、道德,而绝不是推其私念、恶欲。因此,要推己首先须正己,使自己的思想品质符合道德、符合仁爱。成仁然后可以行仁、爱人。
正己即修养仁德。儒家提出的路径是“为仁由己”,孔子一再强调:“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仁并非外在的戒律,而是主体内在的属性,成仁之本在己不在人,关键在于主体自身是否能洞彻、把握自己固有的仁心,是否能扩充此本心。“譬如为山,未成一篑,止,吾止也;譬如平地,虽覆一篑,进,吾往也”(《论语·子罕》)。是止是进,完全取决于自己自由选择。为仁由己的第二层含义是只要自己发挥主体能动性,就一定可以实现仁,任何人都有可能成就仁德。肩挑手提,荷担负重,人的能力有大小,或有能有不能,而修养仁德则凡人皆能,未有力不够者。这就是说,道德修养没有能力大小之分,只有愿意不愿意、努力不努力的区别,求仁即可得仁。
为仁由己作为仁德修养的方法主要是反求诸己,即搞好自身的修养,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造就完善的道德人格。孔子提出的具体措施就是“克己复礼”。《论语·颜渊》载:“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以前曾经有人将“复礼”之“复”解释为“恢复”、“复辟”,这是一种有意的歪曲。孔子在此讨论的是个如何修养仁德的问题,而不是讨论社会政治。由下文四句及“为仁由己”,可知此“复”乃“覆”之意,即按复、履行,复礼是克己的措施,即按照礼(社会道德)的原则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视听言行即所有行为都符合于礼。礼是仁的行为规范。
后儒继承孔子的思想,以修身正己为仁爱的前提,强调只有正己才能正人正物,只有修身才能安人安百姓。《大学》以修身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认为“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所以,儒家在处理人己关系时,首先要求端正自己,搞好自身的道德修养,对道德修养作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原则和方法。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克己,即克制自身与道德相违背的一切私念和私欲,完善个人的道德人格,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
总之,儒家以仁调节人际关系,主张人与人之间相亲相爱、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认为仁爱是人固有的道德情感,故爱人的根本途径就是推己之仁爱于他人,而要推己首先必须正己,也就是说,仁不是偏爱、滥爱,一团和气,姑息养奸,而必须爱人以德,始终坚持道德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二、义:处理人际关系的价值准则
义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含义十分丰富,各家各派有不同的诠释。儒家讲义有广义狭义之别,广义的义泛指道义,是道德的代名,如“舍生取义”;狭义的义则为五常之一,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和人们行为的价值准则。以下所述的义,主要指后一种含义。
1.义者宜于理
道德是一种调节人际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它告诉人们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时什么样的行为是应该的、正当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应该的、不正当的。应该、正当的行为称之为善,不应该、不正当的行为称之为恶。因此,应该不应该,正当不正当,内在地蕴涵着一个评价的标准。尽管不同的伦理学派确立的标准各有不同,但都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否则便无法对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进行客观的价值判断。
儒家提出的行为价值标准就是“义”。朱熹在《四书集注》中解释说:“义者,事之宜也。”“义者,天理之所宜。”“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这里揭示了义的三层意蕴:义首先是适宜,即正当与否的度,宜与不宜,该与不该须以义为准;其次,义的度即是天理,是宇宙万物存在发展的根本原则;再次,义又是人们内在的一种道德观念,是行为主体的道德理性原则。它的现实内容,则是人类共同的、根本的利益。
毫无疑问,每个人的行为出发点都是自身现实的特殊利益,利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因。但是儒家认为,利虽然具有客观性,却不能作为评价行为的价值标准。若以利为行为取舍的标准,利多为善,利少为恶,则是非善恶系于物之轻重,它把价值尺度归结于外在客体,不符合道德的本质。道德作为人类生活的规范属于“应然”价值判断,它高于生活,并非对现实存在的简单描述,而表达主体对客体取舍辞受的倾向与态度。物之轻重属于“实然”价值判断,是对经验事实的肯定。而所谓道德判断正是主体对人的行为及其后果的“实然”价值的道德认识,度量其是否符合主体内在的道德理性,是否符合人类社会发展和完善的必然之理。
利显然不具有上述特点:“乃义或有不利,而利未有能利者也。利于一事则他之不利者多矣,利于一时则后之不利者多矣,不可胜言矣。利于一己而天下之不利于己者至矣。夫所谓义者,唯推而广之,通人己小大常变以酌其所宜,然则于事无不安,情无不顺。”(王夫之:
《四书训义》卷六)。利带有明显的暂时性、多样性、个别性特征,不能作为行为的一般价值标准。而义则不然,它是对人类利益的一般性、共同性的抽象与升华,是由人己、小大、常变的关系中提炼出的人类社会生活和行为的普遍适宜的度,它超越个别而成为一般,只有依据它才能对人类生活和行为作出公正合理的道德评价。可以说,王夫之的这一观点,突出地反映了儒家道德价值论的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