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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学校负责人知道幼师的虐童行为,但却害怕学校声誉受损或者出于其他动机,没有及时处理老师的不当行为,反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虐童行为愈演愈烈,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再只是个人行为,而可以视为体现单位意志的单位不作为犯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以根据遗弃行为是否盖然性导致被遗弃人死亡进行判断,如果遗弃行为在经验法则上极易导致他人死亡,一般属于故意杀人罪,否则为遗弃罪。前者如将幼儿遗弃在荒野,后者如遗弃在民政局门口。
然而,如果学校领导知道有员工曾虐待儿童,但却对该员工不做任何处理,听任其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对儿童施暴,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与学校领导积极指示员工虐待儿童的作为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并无本质的不同。
2013年南京的女童饿死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一对小姐妹被人发现饿死在家中,一个1岁,一个2岁。而她们的妈妈乐某已经2个多月下落不明。经查其母乐某1991年生,有吸毒史,明知将两名年幼的孩子留置在封闭房间内,在缺乏食物和饮水且无外援的情况下会饿死,仍离家1个多月,不回家照料女儿。在案件审理时乐某本人,已经怀孕3个多月。最后法院认为乐燕故意杀人罪名成立,鉴于其已再次怀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sup><a id="noteref_12" href="#footnote_12">[12]</a></sup>
当然,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体现的是一种单位意志,它是经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在绝大多数虐童案件中,似乎很难证明虐童行为出于单位意志。涉案单位可以很容易地将相关行为说成是个别员工的行为,从而撇清单位的责任。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