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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罪还特别规定了单位犯罪条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这是《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新罪。
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它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新罪名就把漏洞给补上了。
有些犯罪分子非常残忍,通常都是把孩子拐来,断其四肢,弄瞎眼睛,致儿童残疾之后再组织行乞,这种行为就应该以拐骗儿童罪、故意伤害罪与此罪数罪并罚。
发生大量幼儿园老师的虐童事件后,刑法学界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能不能把老师和学生的关系解释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人开玩笑说整个中国是一个大家庭,老师虐童构成虐待罪也没有问题。但是,我们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必须遵照语言通常的理解,这种玩笑式的解释显然是一种类推。
有时我们会很纠结,在路上看到小孩乞讨给钱不给钱。假如不给钱,孩子可能会挨打,但如果给钱,也可能“鼓励”了这种犯罪行为。
幼儿园虐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