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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占有与推定占有

所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条款,同时增加了3种无须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的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成立侵占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已经占有财产,进而产生了侵夺意图。如果在占有财产之前,产生侵夺意图,取财行为就不可能构成侵占,只能以盗窃等罪论处。可见,盗窃与侵占的核心区别就在于正确理解“占有”这个概念,盗窃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产,而侵占是在占有他人财物的前提下,将“占有”变成“所有”。

2013年的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也不再采取单纯的唯数额论,而是采取数额加情节的做法,比如“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000至3000元以上,各省、市、自治区在这个幅度内确定一个具体标准,如北京是2000元,但数额并不是唯一根据,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可以减半认定,比如在医院盗窃别人救命的钱,或者盗窃孤寡老人、残障人士等。以北京为例,只要偷1000元,就构成盗窃。另外,“多次盗窃”的标准也有所降低,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1年内盗窃3次叫做多次盗窃,但2013年的司法解释调整为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可见,如果在2013年前,每年偷两次,每次50块,总共偷了3年6次,这是不构成犯罪的。但在2013年之后,这属于2年偷了4次,自然就达到了多次盗窃的入罪标准。

盗窃必须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行为人替人保管财物,后生贪欲,将此物占为己有,将占有权变为所有权,这不可能构成盗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与占有权经常处于分离之中,单纯的盗窃罪很难适应对财产权的全面保护,于是侵占罪应运而生。

现在有些人为了贪小便宜,经常小偷小摸,在超市盗窃大米、饮料、面包等食品,窃取的物品总价值不过数十元,但因多次盗窃,经常被论以犯罪。随着超市自助结账的推广,这类盗窃行为更为常见。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则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盗窃是一种最古老的犯罪,而侵占罪在刑法中出现的历史很晚。直到18世纪,普通法国家才增设侵占罪以弥补盗窃罪的不足。我国1979年刑法也没有规定侵占罪,1997年刑法才规定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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