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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扒窃需具备两个特征:公然性和随身性。一般认为,“随身携带”应该理解为一种实际的支配或者控制的占有状态,不必处于贴身状态,只要置于被害人身边,随时可支配的财物即可。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放置在火车车厢连接处的行李,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
此案是偷还是捡?如果是前者,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后者,行为构成侵占,最高刑是5年,由于此罪为亲告罪,不告不理,如果首饰所有人没有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梁丽就不构成任何犯罪。
想一想
2008年12月9日上午8时许,在深圳宝安机场王某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因贵重物品不能托运,于是向不远处的机场工作人员咨询。他将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封闭纸箱放在行李车上,10分钟返回后不见纸箱便急忙报警。当时,清洁女工梁丽正在打扫卫生。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当天9时40分许,梁丽吃早餐时告诉同事,捡到一个比较重的纸箱。随后,两位同事经梁丽同意,将纸箱打开并取走其中两小包。梁丽从同事那里得知纸箱内是黄金首饰后,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经评估首饰价值约300万元。
甲坐出租车回家,下车拿行李时,手机无意中从口袋中滑落,司机乙从反光镜中看见甲的手机掉在汽车后座上,但并未声张。甲取下行李后关上车门,刚往前走了1米,突然想起手机可能忘在车上了,转身回去找,发现司机乙飞快地开着汽车驶离现场。司机乙成立盗窃罪吗?
梁丽案与“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