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济和德性整合的历史形态——儒家经济思想和现代市场理性的建构 (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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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国语·鲁语下》)要求季氏实行像周公时代井田制下那样取民有制的轻赋政策。孟子也主张征收赋税要坚持尧舜之道,既不可比其重也不可比其轻,认为“欲轻之于尧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欲重之于尧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孟子·告子下》)。可见,税赋之轻重均在礼制之内言之,是以社会阶级间利益的平衡为基本要准,根本目的是保持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有序和稳定。
四、尚俭去奢的消费观
儒家的消费观是节用克俭的消费观,它包括个人消费的克俭和国家财政开支的节用两个方面。
节俭是古代由来已久的传统思想。周初太史史佚就曾提出“居莫若俭”(《国语·周语下》)。
晋文公取得政权,措施之一便是“省用足财”。周定王八年,卿士刘康公称赞鲁国季文子、孟献子的节俭和批评叔孙宣子、东门子家的奢侈,指出“俭所以足用”,“以俭足用则远于忧”;而“侈则不恤匮,匮而不恤,忧必及之”(《国语·周语中》)。孔子主张“节用”治国,《老子》视俭为“三宝”之一。孟子第一次将生财与节用对举,倡“俭节则倡,淫佚则亡”之说,商鞅也主俭财用,禁侈泰……可见,主张消费上的尚俭去奢是大部分思想家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共识。但儒家的消费主张有其自身的理论依据和现实要求。
首先,儒家的尚俭去奢的主张是与其理欲说紧密相联的。与墨家的“苦行说”、道家的“无欲说”和杨朱的“纵欲说”不同,儒家倡导“节欲说”。欲望是人的自然生理需求,是人与禽兽共有的属性,理则是人之为人的本质特征。先秦儒家对欲望主张寡之、节之,也即用宗法等级制的道德规范对人的生理欲望和消费需求加以节制,故孟子说“养心莫善于寡欲”(《孟子·尽心下》),荀子则提出以道制欲,“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荀子·乐论》)。宋明理学则将理欲相对立,倡去欲说,不过所去之欲亦非指“饥食、渴饮”等人的最基本的欲望,而是“求美味”之奢欲。朱熹说:“问饮食之间,孰为天理孰为人欲?曰: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程氏易传·损卦》卷十一)“问饥食,渴饮,冬裘夏葛,何以谓之天职?曰:这是天教我如此。饥便食,渴便饮,只得顺他。穷口腹之欲便不是。盖天只教我饥则食,渴则饮,何曾教我穷口腹之欲?”(《程氏易传·损卦》卷九十六)可见,要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更主要针对无限增长的奢侈之心。正如荀子所说:“人之情,食欲有刍豢,衣欲有文绣,行欲有舆马,又欲夫余财蓄积之富也;然而穷年累世不知足,是人之情也。”(《荀子·荣辱》)正是这种不知足的消费欲求才需要以礼义名分制度及其道德规范来加以节制,否则,冲突将会危及社会安定,故只有节欲以实现社会的有序与和谐。
其次,由节欲的思想出发,儒家确立了以等级制消费观为核心的黜奢崇俭的思想。儒家的节俭,不是墨家一味强调低消费,而是主张社会成员各按自己的等级身份、按不同的消费标准节用。所谓奢与俭的标准全依礼制而定。《礼记·王制》记有“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即下自庶人上至天子、诸侯,衣食住行都要严守各自的身份名位所限定的消费标准,超越礼制限定的生活消费是为奢,反之,为俭。如当士人未能得爵禄时,他可以“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论语·述而》),“食无求饱,居无求安”(《论语·学而》),一旦取得爵禄,消费水平即可随之改变,难怪孔子的得意门生颜渊死后家贫无力安葬,其父求孔子卖掉车子以为颜渊置椁,孔子不仅认为颜渊不应有椁,还说“以吾从大夫之后,不可徒行也”(《论语·先进》)。至于像晏婴那样,一件狐裘穿三十年,祭祖用的猪腿连盘子都放不满,就不是俭而是吝啬,太不符统治阶级的身份要求了。与此相反,管仲不俭,则在于僭越了为人臣之礼,“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论语·八佾》)季氏“富于周公”,“八佾舞于庭”,同样是违礼僭越的奢侈行为,亦可给予道德上的否定评价。因此,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生活资料的享用都应由名分等级制度所确定,则节俭就意味着对应有的消费水平的满足,而不做非分的追求。孔子赞赏卫公子荆善居室:“始有,曰苟合矣;少有,曰苟完矣;富有,曰苟美矣”(《论语·子路》),公子荆随着财富占有状况的变化,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他始终满足于已达到的消费水平。知足是使一个人消费克俭的主观条件,也是维护等级制所必须的。所以,贫者知足,就能“贫而无怨”,并进而“贫而乐”;富者知足,就能“富而无骄”,并进而“富而好礼”,如此人人知足就上下相安,秩序井然。
儒家的节俭观还最典型地体现在儒商的身上,一般商人以夸富相显耀,儒商则以节俭自律。
明代学者沈思孝在《晋录》中对晋商节俭风气曾有记叙:“晋中俗俭朴古,有唐虞夏之风。百金之家,无有夏帽;千金之家,冬无长衣;万金之家,食无兼味。”还有弃儒就贾的沈方宪,刺血书“不饮酒,不吃腥,不内寝”于纸屏上,用禁欲主义的方式来砥砺意志,是节俭自律的典型。当然,儒商的节俭并非吝啬,他们行义举则挥之千金,在所不惜,他们的节俭自律更多的是儒家消费观念的影响。
在国家财政开支方面,儒家的节用论一方面与“生财”相联系,另一方面与“惠民”相一致。将生财与节用相对举始于墨子,但“墨子之节用也,则使天下贫”(《荀子·富国》),而荀子则指出与礼制相适应的必要消费可以促进生产。他一方面指出“务本节用财务极”(《荀子·成相》),另一方面,符合礼制的音乐、服饰和美味等高等消费可使“万物得宜,事变得应,上得天时,下得地利,中得人和,则财货浑浑如泉源,滔滔如河海,暴暴如丘山,不时焚烧,无所藏之”(《荀子·富国》)。《大学》对于生财和节用之关系作了系统论述:
“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揭示了财富增值的规律。关于节用生财的消费观自孔子迄始,为儒家所倡导,史料也极丰富,正如李觏所说:“所谓富国者,非曰巧筹算,析毫末,厚取于民以媒怨也,在于强本节用,下无不足而上则有余也。”“强本”就是生财,节用也是生财,但在儒家的价值观里,还有更高的价值追求,就是惠民,“节用而爱人”,“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是国家用财的基本方针。《周易·系辞》说“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如果“不知节用裕民则民贫,民贫则田瘠以秽,田瘠以秽则出实不半。上虽好取侵夺,犹将寡获也”(《荀子·富国》)。这又和取民有制,轻徭薄赋的政策相一致,其中贯穿了儒家“民为贵”的民本经济观。
第三节 儒商:德性经济理论的实践者
儒家的德性经济思想深刻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和价值选择。最能体现儒家德性经济思想并自觉地在实践中予以贯彻的,是一群特殊的商人,那就是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所谓“儒商”。
一、关于儒商及其形成概说
儒商作为一个自觉的商人群体是在明清时期兴起的。但明清儒商的兴起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春秋战国以来中国商业与商人发展累积而成的一种必然结果。追根溯源,儒商在先秦就开始形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儒家文化的传播、影响的深入,历经汉唐宋元的渐进发展,到明中叶以后成蔚为壮观之势。到清末至民国时期进一步发展,并扩张到海外华人及东南亚诸国商人之中。儒商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个别到群体,由自发到自觉的发展过程。我们对儒商作简略的考察,其目的是为了对以儒家德性经济思想为生存背景和指导思想的儒商作文化上的考察,并为前面探讨的儒家的德性经济思想提供一个事实的基础。
儒商这一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首先它主要是从文化精神上来把握的,指的是那些在商业经营中把儒家文化精神与商品经济法则结合起来的高层次的商人。因此,儒商的发展不像某一组织或儒家文化本身一样,是有组织、有关联地推进或扩张的过程,而是商人各自在自己的商业行为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儒家的观念运用于商业经营中而体现出一种商业精神。其次,我们讲儒商主要是受儒家文化影响并能把它与商业经营结合起来的商人,但这并不是说儒商只受儒家文化影响。儒商在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同时,也受着中国传统文化中其他文化的影响,有人说中国传统的儒士是“进则为法,退则为道,落魄而为墨”,是有一定道理的。最后,儒商的形成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一些儒士弃儒从商而成为儒商,这是较自觉的儒商;另一种并非儒士,不是读书人出身,但由于受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商业经营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打上了儒家思想的烙印,并在实践中成为高素质的商人,这些是不大自觉的儒商。我们的考察包括了这两种儒商。
儒商受儒家德性经济思想的影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儒家德性经济思想影响着儒商的经营价值观念。例如:西方文化崇尚个人主义和实用主义,因而西方商人在价值取向上特别强调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儒家文化提倡群体本位和伦理至上,因而儒商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更注重通过经营活动来实现“创家立业”、“经世济民”等人生目的。
第二,儒家德性经济思想影响着商人的伦理观念。例如,犹太文化中契约意识非常强,因而犹太商人在商业经营中特别注意信守契约;而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对“义”特别强调,因而儒商在经营中把“守义”作为基本道德原则,“以义取利”、“义然后取”,是儒商基本的职业伦理。
第三,儒家德性经济思想影响着商人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并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方面问题,而同时受着价值观、伦理观的影响和制约,在不同文化传统中成长起来的商人,经营方式往往有着重大差异。例如:西方文化注重个人价值和个人利益,因此,西方商人在企业内部管理中更强调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依存关系,注重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而儒家文化注重群体本位、人情关系和精神价值,因而在企业内部管理中更注重团队精神的培养,更强调依靠群体的力量去促进企业的发展,取得经营的业绩。
以下我们从经营价值观、经营伦理观、经营方式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考察。并且,为了更好地把握儒商的文化特性,我们将在一个比较文化的视角上予以关照。
二、儒商的经营价值观
经营的价值观是指商人对经营的目的追求和对经营的意义的根本看法。经营的价值理念是商人精神的核心,是支配商人行为的根本驱动力。一般说来,经营价值理念首先是受商品经济法则所规定的,因此,不论是儒商,还是西方商人,在价值观念上都有着一定的一致性。这主要表现在对利润和金钱的追求上。只要是商人,其经营活动的直接价值追求就是利润的最大化,就是获得尽可能多的金钱。这是由商品经济的本性以及价值规律、竞争法则所规定的。商品经济就是一种通过交换来获取利润的经济,而商品交换又都是借助金钱尺度来衡量和进行的。同时,价值规律和竞争法则又驱使着商人只有不断地去获取更大的利润,才可能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商人追求利润和金钱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须的。
但是,受儒家义利观指导的商人,从来不把经营的过程仅仅视为获取利润的过程,而是同时视为道德价值的实现过程,这与西方商人有着明显的价值观上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儒商的金钱观
商人都追求金钱,问题是如何来看待金钱的性质和作用。儒商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对金钱常常首先要考虑其性质,把钱区分为干净的钱和不干净的钱。“义然后取”的钱是干净的钱,是可以去追求的钱;“不义之财”是不干净的,是不应该去得的。也就是说儒商对金钱赋予了善恶的伦理内涵,金钱在一定程度上被道德化了。而西方商人则很少去考虑金钱本身的善恶、干净不干净的问题,在他们看来金钱就是金钱,金钱只有数量的差异,没有质的区别,只要能获得更多的钱就行。当然,这并不是说西方商人在赚钱时就都不讲道德和法律,而是说他们不把道德与金钱直接联系起来,遵守道德与法是另外的一种义务。有人说,面对一桩生意,中国商人首先考虑的是“应不应该去赚这个钱”,西方商人考虑的是如何去赚到这笔钱,面对一笔有利可图的生意,这种不同态度可以说明显地体现出两者对金钱的不同观点。
儒商因此不像西方商人那样,有着较为明显的拜金主义倾向,不像他们那样把钱看得高于一切,把赚取更多的钱作为人生的最高目的。马克斯·韦伯曾指出,那些具有新教伦理精神的西方企业家,常常把“获利作为人生的最终目的”,“把更多的赚钱作为人生的天职”。儒商不把金钱看得高于一切。他们追求金钱,但只是把钱作为一种实现人生其他目的的条件。他们既受儒家重义轻利观念的影响,又受儒家分配观念上的“均无贫”思想的影响,同时还由于儒家崇农抑商的观念在潜意识中的存在,因而往往以行义举来实践重义轻利的价值观,来实现“均无贫”的社会理想,并以此弥补从事“末业”而造成的自卑心理。故而,他们能很坦然地把自己赚来的钱无偿捐给社会。春秋时商人范蠡曾三次把自己赚来的钱全部散发给亲友和乡党;汉代商人卜式主动向朝廷捐献自己财产的一半来保卫边防;唐代药材商人宋清每年都要烧掉数百张赊欠药款无力偿还的账单。这些无不说明,儒商对金钱都有某种超然的态度。
2.儒商经营活动的价值追求
儒商经营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三个层次,即“经世济民”、“创家立业”、“治生裕后”。这些价值目标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其价值取向的立足点不是个人,而是国家、天下和家庭,也就是说有着明显的群体本位的倾向。一般说来,儒商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目的不只是从个人的利益和欲望出发,而是更立足于把经商活动当作养家糊口、创家立业,以至救国救民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儒商的这种商业价值观无疑是深受着儒家文化中家庭本位、“修齐治平”人生理想的影响,具有鲜明的儒家传统特色。
与儒商不同,西方商人的价值取向主要是个人主义的。我们知道,个人主义是西方文化的一个基石。西方文化认为个人是社会的基础和真正主体,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是神圣的,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受个人主义文化传统的影响,加之商品经济本身对利益差别性的强调,西方商人的经营活动的价值目标就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很少像儒商那样去考虑自己的经营活动与天下国家的关系,也从不给自己的商业活动加以某种经营之外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他们看来,商业活动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去获取利润、金钱,至于社会发展是政府的事情,国家安危则是政治家军人的职责。当然,西方商人有时也标榜为社会、国家服务,但这更多的是追求一种广告效用,很难说是一种真实的价值追求。
总之,不论从金钱价值观,还是从职业价值观来看,儒商与西方商人有着明显区别。就总体而言,儒商比较注重从群体和社会的角度来确立自己经营活动的价值取向,而西方商人却更注重从个人、从商业活动本身来确定价值取向。儒商的价值取向更高远一些,与社会需要更一致一些,因而其内在动力更强大一些,经营的社会条件也会有利一些,这些都会促进儒商经营更大的发展。但儒商的价值取向有时也会导致其经营活动承当太多的外在责任,甚至干扰对商品经济客观法则的遵守,造成经营的低效。西方商人的价值取向比儒商价值观更切近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经济本身的要求,要实际一些,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效益更高。但其狭隘性和过分的利己性造成了诸多的影响经营发展的制约因素,使其很难实现经营的最优状态。
三、儒商的经营伦理观
经营伦理就是指在经营中如何去处理和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观念意识。商品经济的客观法则要求商人必须遵守一些基本的伦理准则,像自由买卖、公平交易、服务顾客、讲求信誉等,这些伦理原则是任何正派商人都要共同遵守的。但由于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不同,在具体履行这些伦理原则的方式和一些伦理原则的理解上,儒商与西方商人又有着明显差异。
1.儒商的信用原则
商业经营的一个基本伦理原则就是“信”,讲究信用与信誉是任何正派商人普遍遵守的道德规则。但西方商人重契约的信守,轻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这种彼此不信任并非个别现象,而是由其个人主义文化传统决定的一种普遍现象。西方文化认为人都是自私的,自私自利是天经地义的。因此,只要有可能,为了自利就会欺骗他人。这也就是为什么西方商业活动的一切过程都要经过严格的法律性契约关系来确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与西方商人不同,儒商强调“信”,不仅注重自己讲信誉,重信用,而且也提倡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正像英国学者S.B.Redding在《海外华人企业家的管理思想》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华人商人之间进行交往和做生意,常常采取的是简单的口头承诺方式,成百万上千万的交易在彼此的一次简单谈话中、一次握手中就可以达成,而不需要像西方商人那样进行反复谈判和签订繁琐的契约文件。泰国金融巨子华人商人陈弼臣,以道义和人情方式进行经营,对老客户放款只凭一句话,与客户建立了非常和谐的信任关系,经营稳定发展,他所创办的盘谷银行成为泰国最大的银行。儒商这种对商业活动中“信”的理解,显然与儒家文化中的性善论和重信义的观念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儒家认为,“诚”本是宇宙人生存在的一种最本真的状态,诚表现于外就是信。诚信在经营中并非是为了获得更大利益的工具,而是在经营过程中要实现的道德价值之一。况且,儒家主性善,人与人之间是可以相互依赖的。儒家强调人与人之间交往要彼此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追求相互间道义上的和谐,而不是彼此在利益上的相互制约。一方面是自己“言必信,行必果”;另一方面是相信“人皆有善恶之心”,要信任他人,彼此信赖,才能达到“和为贵”的目的。显然,儒商在经营活动中注意把信用与信任结合起来,这正是儒家文化传统在商业经营中的反映。当然,在经营实践中讲“诚信”,也常常成为对制度缺失的一种弥补。如果这种弥补在传统社会尚有作用的话,那么在现代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的创设不但必不可少,而且也成为“信”的重要的保障机制。
2.儒商的竞争伦理
竞争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一个根本法则。具有竞争意识也是任何商人必备的一个基本素质。但如何去参与竞争,用什么方式和手段去进行竞争,如何去对待竞争对手,这在儒商与西方商人中又有着很大的不同。后者信奉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法则,对竞争对手往往不择手段,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美国的一些大企业几乎都是靠无情地吞并其他企业而壮大发展起来的。“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因无情扼杀竞争对手而获“刽子手”之称,他有一个为其无情吞并进行辩解的所谓“蔷薇花开”理论。他说:“当红色的蔷薇花含苞待放时,唯有剪除四周的枝叶,才能在日后一枝独秀,绽放成艳丽的花朵。”他正是为了自己的“一枝独秀”,采用经济的、政治的以至阴谋欺诈、巧取豪夺的手段,吞并和剪除了许多竞争对手而成为美国石油市场的霸主。其他像以“独裁者”闻名的“汽车大王”福特,以“冷酷的心”著称的“钢铁大王”卡耐基,无不是从残酷吞并竞争对手中发迹,称王于各自的经营领域的。
他们的成功是建立在众多企业和企业家的毁灭和不幸的基础上的。
儒商作为商人,当然不能不参与竞争,并通过竞争来求得自己的发展,竞争中彼此斗智斗勇也是常事。但儒商在竞争的同时也注重“和”。这表现在竞争的同时,又希望能和平共存,提倡“有钱大家赚”。乘人之危,吞并竞争对手,这种西方商人惯用的手段在儒商看来则是不道德的,为正派儒商所不取。如果谁这样做,就会在同行中失去信誉,生意就不会好做。儒商提倡“和气生财”,更注重竞争对手之间的合作,甚至互助。像晋商各大票号之间无疑有着明显的竞争,但在业务上又有着合作关系,某一票号遇到困难时,其他票号可以出于道义而不是利益给予支持。这些充分表明了儒商对“和”的伦理精神的追求。儒商信奉儒家“和则相生”、“和为贵”的思想,认为过于争胜斗强常常会导致两败俱伤,而合作则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去共创利益,互相发展。
应该说,儒商和争互补的经营观念比之西方商人片面强调竞争的观念,更全面地反映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不能没有竞争,竞争是其发展的动力;也不能没有合作,合作是其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西方商人强调竞争,实际上,彼此间在客观上也不可能没有合作,只不过缺乏一种儒商那样的自觉的合作伦理观,因而常常是以个人利益为转移用“争”来吞并合作,造成了社会资源一定程度的无效损耗和经济运行的无序性。儒商的和争互补观念,则既可以促成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又可以维护其运行的秩序,减少无效损耗,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营的发展。当然,儒商的“和气生财”观念,如果强调得过分,或者说,只注重和而淡化了争的意识,那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优化发展的。
3.儒商的义利观念
义和利的关系是经营伦理观的一个基本问题。“义”就是道义。经营中的道义,一是指经营符合道德;二是指经营中超出功利的道德追求。不能说,西方商人就不讲道义的。任何正派的商人都在遵守着一定的道德原则,西方商人也是如此。但在对待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上,特别是在对超功利的道德追求上,儒商与他们又有着明显差异。儒商强调“财自道生,利缘义取”,把道义作为取利的前提,提倡“义然后取”。在中国传统商人中广泛流传着像“仁中取利真君子,义内求财大丈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礼接人,以义应事”等俗语,充分表明了中国商人特别是儒商对道义的自觉。而西方商人则是从利益原则出发来注重道德的,道义只是作为取利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是为利而守义,“利然后义”。他们从来不在经营中放置超功利的道德追求,经营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儒商则总是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力求去赋予经营“义”的目的,有时为了义可以舍利,甚至是牺牲大利也在所不惜。明清商人特别是晋商最崇拜的“神”是与商业无关却义薄云天的关云长。晋商足迹所至之处,到处修建规模宏大的“关帝圣庙”来作为会馆,关帝的忠肝义胆成为他们最推崇的精神。这也充分反映了中国传统商人,特别是儒商对道义的追求。
儒商与西方商人在义利关系上的不同认识和追求,对商业经营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同的。后者的重利轻义倾向在一定条件下,更有利于商人在经营中摆脱外在因素的干扰,一切按经济规律办事,去取得更佳的经济效益。但其对“义”的淡漠,一是可能导致为富不仁、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行为的发生,败坏商品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二是造成了因其经营目的的狭隘而影响其更大的发展。儒商注重“义”的倾向,有利于维护商品经济发展的秩序,也给经营注入了更高远的目标,增添了更大的工作动力,但有时也可能导致经营背离经济法则,影响经济效益。
4.儒商的管理伦理